现将潮汕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19年8月30日修订)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9月21日—27日,对章程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反映。联系人:李育华 电话:2290362。
潮汕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章程第一次生效时间2001年3月14日,2019年8月30日修订)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董事会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党的组织 第四节 院长和三方联席会议 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章 学生 第六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七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八章 附则
序 言 潮汕职业技术学院是1999年8月30日由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院由广东省潮籍教育界、侨务界人士和广东超人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发起创办,举办者为广东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学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改革,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管理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为:潮汕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潮汕职院”)。 英文全称为:Chaosh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学院官方网站网址为: http://www.cspi.edu.cn 第三条 学院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大学路1号。 第四条 学院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进行办学。 学院办学范围是以全日制大专学历教育为主,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及各种形式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等为辅。 第六条 学院校徽标识:
学院校徽标识解读:用“潮汕”拼音分别的第一个字母即“C”和“S”进行变形,组合成一只扬帆启航的船只形状,背景为地球并着上海洋之蓝色,寓意着潮汕人敢于拼搏、勇闯天下的精神,诠释了常言所道的“有潮水的地方就有潮人”这句话,也是对潮汕学子遍布全球的展望。圆形边缘下方和上方是潮汕学院的中英文对照。 校训:敬业博学、厚德强技。 校风:团结活力、奉献创新。 学风:善思乐学、自信进取。 教风:务实乐教、正己爱生。 校庆日:8月30日。 第七条 学院办学宗旨和发展定位:学院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潮汕、面向全省、面向我国现代化,积极探索创新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将学院办成地方性、开放型的人才培养基地、咨询和信息服务基地,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贡献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八条 学院依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办学,在学院举办者作出分类登记选择之前,学院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暂定为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 第九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依法依规行使自主办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学院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担任。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条 学院由广东省潮籍教育界、侨务界人士和广东超人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办。学院注册资金来源于举办者广东超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资,学院资产性质属于非国有资产,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学院进行分类登记后的资产性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1.负责修改学院章程; 2.决定学院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 3.依照本章程推举学院董事会成员; 4.监督学院依法使用举办者投入的财产; 5.了解学院管理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6.通过董事会的决议享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奖金、社会福利、养老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1.支持学院自主办学; 2.筹集办学经费,不断改善学院的办学条件,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持续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3.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开展教学管理工作,维护学院利益; 4.根据学院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履行经费投入义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学院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1.根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 2.按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政策要求制订招生方案; 3.根据教学需要,自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4.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5.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员,开展职称评聘; 6.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使用和管理学院有关经费; 7.积极开展同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育、科研、文化、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8.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其他有关办学自主权。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 2.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管理和使用学院经费; 5.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形成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教师治学、民主管理的学校治理体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学院举办者及其代表、学院党政领导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成员为5-9人。设董事长1名、执行董事1 名、董事若干名,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举办者推举的代表作为当然董事,总数不少于该届全体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董事长由举办者推举,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出任董事的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产生,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为董事会当然董事。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董事不受任期限制,学院举办者及其派出的董事会代表届满到期可连续担任,其他董事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换届,由本届董事会提出方案,并按《潮汕职业技术学院董事会章程》规定产生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特别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遇重大事情须董事会研究决策时; 3.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书面提议时,董事会会议应该在书面提议提出30日之内召开。 临时特别会议需有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中涉及对学院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投票表决,按赞成和反对的票数多少决定是否通过,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决定是否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属学院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变更举办者; 2.聘任、解聘校长; 3.修改学院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7.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订学院章程,审议并批准关于学院章程的修改; 2.制订董事会章程,审议并批准关于董事会章程的修改; 3.选举董事长、推荐董事人选; 4.必要时聘请和解聘董事会顾问或资深荣誉董事等; 5.聘任和解聘院长; 6.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和解聘副院长; 7. 审定学院办学方案和事业发展规划(包括基建规划); 8.审定院长提出的招生计划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9.审定学院的重要规章制度; 10.审定院长提出的学期或年度工作计划和与国内外合作办学协议; 11.审定学院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和学生交费标准; 12.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学院财产管理条例; 13.审定、批准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14.对学院行政违纪事件和严重失职的副院长以上领导,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15.决定法定代表人、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等; 1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 17.决定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确定董事会会议议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检查学院财务状况; 4.主持拟订学院岗位编制方案、基建及设备投资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表决通过; 5.负责学院对外重要文件的签署或者授权院长签署有关文件工作; 6.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事关学院发展和举办者权益的事项,董事长有否决权;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决定权; 7.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义务: 1.努力向社会各界宣传潮汕职业技术学院,推荐专家和高级技术人员到学院讲课或参加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2.优先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董事单位帮助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基地; 3.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等工作; 4.为学院提供科研合作项目,促进学院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5.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一)董事的权利: 1.对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参谋、建议; 2.对学院管理、经营管理、经营结果和重大决策等提出质询; 3.优先优惠获得科研成果的技术转让、合作研究、开发与创新的权利,定期获得学科领域最新经济技术信息,优先享有共建学院(系)、研究院(所)、实验室等合作办学的权利; 4.享有使用图书资料、校内场馆、素质拓展基地等公共服务资源的优惠和便利; 5.享有因公出国学习、考察、学术讨论会议及活动; 6.董事个人经学院审定可受聘为学院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产业教授、创业导师等; 7.协助学院开展境内外交流合作,引进优秀高端专业人才,推荐和组织境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合作; 8.监督检查侨胞及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捐赠款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9.视实际情况,每年享有因公会议、交通、商务洽谈所需的费用补贴。 (二)董事的义务: 1.积极宣传潮汕职业技术学院,介绍和推广学院在教学、科研、产业和管理上的成果,促进学院与社会各界的广泛接触和联系,扩大学院影响,提高学院声誉; 2.提供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捐赠资金(或实物)纳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管理; 3.优先设立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委托培训项目。为学院的教师实践教学、科研合作,以及学生实习、社会实践与就业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宜和作出的决定做记录并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并对董事会的决定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负责检查学院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至少有1人是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他的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和更换。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所有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校长或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履行职责;监事长按规定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监督学院贯彻落实学院章程、董事会章程和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2.监督学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行为; 3.检查学院执行董事会制定的用人原则和审批的年度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及其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 4.定期对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进行督导,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5.检查学院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6.检查资产的管理与维护保全情况; 7.对董事会提出监督的重要事项和学生、教职工要求监察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节 党的组织 第三十三条 健全党的组织建设。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按照党章开展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选举产生党委领导班子。本章程规定党委书记是董事会当然董事。 学院按党章等党内法规要求,加强校内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各二级学院设立党总支,保障各级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党的建设工作,使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做到全覆盖。 按规定确保党组织设立机构、配备人员、经费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学校和二级学院重大事项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参与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3.加强学院各级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制度建设贯穿始终;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参与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5.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加强统战工作,支持民主党派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党委会议制度(简称党委会)。 1.党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由书记主持,议题由书记或党委委员提出; 3.党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事先安排专人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党组织和党外多方面的意见、建议后提出方案; 4.党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在充分酝酿、协商、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5.党委会安排专人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三十七条 设立纪检监察机构,加强纪检监察制度建设,建立党风廉政制度。 第四节 院长和三方联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命,对董事会负责,依法依章全面负责校务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在院长的领导下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并对院长负责。 学院院长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院长任职条件执行,年龄适当放宽。本章程规定学院院长是董事会当然董事。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党、政、董事会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会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是研究、审议、决定学院重要工作的决策机构。 三方联席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由董事会成员、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成员组成,相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议题需要列席,院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由院长委托人选主持。 会议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2/3。会议议题由各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或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一致意见的,作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2.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3.主持拟订或修改学院发展规划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表决通过; 4.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学院重大规章制度; 5.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6.组织制定具体规章制度,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召集和主持三方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和部署学院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后勤、人事、财务、招生及就业等工作; 7.提出其他学院领导的聘任意见,聘任或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8.提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9.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院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 10.组织实施院务公开,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11.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十一条 院长暂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其他院级管理人员代理行使其职权。院长在任职期间要求辞职的,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离职。 院长在职期间,对学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董事会应予以奖励;由于主观原因损害学院声誉及形象,或有重大过失的,董事会可以予以处分或解聘。 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 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院年度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规章制度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7.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师和其他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院应当与聘用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协议。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职称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教育和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二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定予以处分。 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聘用、工资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院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招生规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确定,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收转学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根据学生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院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学院建立奖、助、勤、补、减等制度,保障家庭困难学生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生守则》的学生,学院根据相应的规定做出处分。 学院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通告当事人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民主参与的权利,成立学生代表大会。 学生会主席、主席团成员由学代会选举产生,负责主席团日常工作。 学院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学生参加党团组织和各类社团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条 学院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广东超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资、依法取得的办学收入、银行贷款、社会融资和其它教学服务合法收入、竞争性经费和政府扶持资金。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社会捐赠。 学院建立严格的预算制度。学院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院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和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就业创业等办学支出。 第六十一条 学院的办学资金注册后,出资人不得抽走出资,但是学院出资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学院的出资人向学院出资人以外的第三方(机构或自然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出资人过半数同意。出资人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出资人征求同意,其他出资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出资人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出资人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出资人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出资人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出资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十三条 学院收取的费用全部纳入学院财务账户,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学院经费的使用原则:学院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公示。 第六十四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将办学结余转入学院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学院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六十五条 学院接受捐赠的规则、机构与办法: 1.接受捐赠的规则:学院接受捐赠遵循自愿、无偿、专款(物)专用和账目公开的原则; 2.接受捐赠的机构:学院成立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协调和管理接收社会捐赠工作; 3.接受捐赠的办法:学院制定捐赠管理办法,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向捐赠者通报受赠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十七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经学院董事会同意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八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1.办学期限届满,经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2.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3.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4.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退还政府投入的资产; 4.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一条 学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院应当自完成清算工作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十二条 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在以下情况下可进行修订: 1.举办者提议;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提议,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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