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汕职业技术学院 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细则 粤潮院学字【201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院学生专职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大学生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依据本院《辅导员工作条例》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潮汕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细则》。 第二条 量化考核采取指标考核等级制与绩效奖励制相结合,即根据本人工作情况,班级管理水平和学生表现,视不同情况考核。指标有A、B、C三个等级,A级为合格,B级扣20元,C级扣40元;奖励分为两个等级,一级奖励50元,二级奖励30元。 第三条 辅导员按所带学生总量进行考核,每月按5元/生标准发放辅导员的岗位津贴。辅导员工资按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津贴。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实行月度考核和学期(年)考核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指标考核等级划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A级 1、按规定上下班、准时参加有关会议和学生活动等。 2、按时上交学期工作计划、总结等相关材料。 3、按时完成学院、学生处、各系安排的各项工作。 4、所管辖学生出现突发事件,能及时赶到现场并协助积极处理。 5、按时要求召开班团会。 6、按时跟班,督促学生早读,按时参加学生宿舍的晚间巡视。 7、所带班级学生按时上课,当月旷课每人不得超过四节,累计旷课不得超过15节。 8、不得接受学生以及家长吃请和馈赠。 9、经常与学生谈心,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10、所带班级早读每月出勤率均在95%以上; 11、每月的文明教室评比,至少有一个被评为“文明教室”,且不得有班级在倒数五名之列。 12、当月的“文明宿舍”不得少于6间,并且无最差宿舍。 13、学生按时归寝,在宿舍内和校园内无违纪行为。 14、积极鼓励带领学生参加校内外健康有益的集体活动。 15、督促学生及时交纳学费,做好学费催缴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B级 1、按规定上下班、参加培训、参加指定的会议和学生活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3次以内(包括3次)。 2、未按时上交学期工作计划、总结等资料。 3、未按时完成学院、学生处、各系安排的各项工作。 4、所管辖学生出现突发事件,未能及时赶到现场并协助积极处理。 5、班级主题班团会每月少于2次,二年级减半。 6、按时跟班学生早读,按时参加学生宿舍的晚间巡视,无故缺席,迟到、早退3次以内。 7、学生按时上课,所带班级当月每位学生旷课不得超过8节,累计旷课在20节以内; 8、对所管辖学生关心、关注、了解不到位。 9、所带班级早读出勤率当月均在95%以下,90%以上。 10、每月的文明教室评比,有两个班级在倒数五名以内。 11、当月“文明宿舍”的评比中,无最差宿舍。 12、学生在宿舍内和校园内发生违纪行为。 13、学院和各系举行的集会、演出、比赛或其它集体活动参与积极性不高。 14、辅导员未能按时督促学生交纳学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C级 1、按规定上下班、参加培训、参加指定的会议和学生活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3次以上。 2、无上交学期工作计划、总结等资料。 3、未按时完成学院、学生处、各系安排的各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4、所管辖学生出现突发事件,未能及时赶到现场并协助积极处理,造成影响。 5、无召开班团会; 6、按时跟班学生早读,按时参加学生宿舍的晚间巡视,无故缺席,迟到、早退3次以上; 7、所带班级学生,累计旷课超过20节以上。 8、全部班级早读每周平均出勤率出现90%以下。 9、每月的文明教室评比,有四个班级在倒数五名以内。 10、当月“文明宿舍”的评比中有5间以上最差宿舍。 11、学生在宿舍内和校园内发生重大违纪行为。 12、学院和各系举行的集会、演出、比赛或其它集体活动参与人数极少。 13、辅导员不督促学生交纳学费; 第三章 奖励等级划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A级 1、所带班级参加校级以上各种比赛获团体或者个人一、二、三等奖。 2、在前面考核等级项目中有四项特别突出。 3、工作开展有一定特色,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4、在院刊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有关学生管理的论文或体会文章。 5、早读出勤率均在100%(二年级出勤率均在95%以上),上课出勤率无任何一人旷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B级 1、所带班级参加校级各种比赛获团体一、二等奖。 2、在前面考核等级指标中有两项特别突出。 3、工作中有一定的创新,并能提高工作效率。 4、积极参与学生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量化与认定 第十条 在系部和学生处考核项目中有三个B级以上(含三个)或两个C级以上(含两个)指标则综合考评降为B级,有六个B级以上(含六个)或四个C级以上(含四个)指标则综合考评降为C级。 第十一条 凡出现了《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等级认定及处理办法》中的工作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外,出现一级事故1次,当月总评降一级;二级事故2次,当月总评降一级;依次类推。 第十二条 凡每月综合考核为A级,在年终直接评为优秀辅导员,并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凡连续三个月综合考评为A级的,从第四个月起如果每月综合考评继续为A级,岗位工资当月增加50元,直到降级为止 第十四条 凡连续两月综合考核评定为“B”或“C”的辅导员将接受主管领导的“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 凡连续三个月考核结果为“C”的辅导员,当月固定岗位津贴将下降30%,并停发本年度奖金。 第十六条 连续两年评为优秀者,将在各类评优、工资晋级、评聘职称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辅导员请假期间,由临时代理的老师领取所带天数的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 在一学期内因事因病缺勤达到10天者不能评为优秀辅导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考核机构。实行院、系二级考核 1、考核主体由学生处负责。 2、辅导员所在系领导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2010年11月15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