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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页面更新时间:2016-05-17 15:04  编辑:人事处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粤人职[1999]28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高教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高等学校教授、研究员资格条件,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11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讲师、助理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善于表达,课堂讲授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3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可认定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
  (三)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
  (四)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
  (五)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高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学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4门以上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仅适用于专科院校的教师和本科院校的公共课教师及1993年以前毕业的其他教师)。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C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1.获得博士、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了
  (一)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地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专业课和实践教师,担任过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
  (二)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三)累计有半年以上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等方面的经历,并担任过班主任辅导员工作。
  (四)参加过科研工作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或开过音会或有作品入选音乐会。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或有1篇教
  研究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
  (二)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教学研究)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有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3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l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论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论文集收入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