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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
关于201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页面更新时间:2017-03-29 11:02  编辑:黄炜林

                                粤教继函〔2017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高等学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粤教人〔20017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定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2017515日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公办高校教学岗位上在编专任教师、编外聘用专任教师(含高等学校行政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以及民办高校聘用的专任教师。

    二、认定程序及认定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按照个人申请、学校审核、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程序进行。省教育厅委托的48高等学校(见附件1,负责组织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本校的申请人员,其他非委托高校的申请人员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

申请人员须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其中:

(一)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提供与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同等要求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补修合格证书,同时参加各高校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并按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缴纳240/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考试费。

(三)高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对普通话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可不作规定。

       三、认定工作安排

(一)申请人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日期为321—29日(系统开放时间:每天7:0024:00),申请人在申报日期内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资格认定栏下的“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填写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并用80A3纸双面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提交材料。申请人按附件2的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在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交到学校人事部门。

(三)高校公示及报送材料。各高校按规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确认。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的公示(附件3),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将整理好材料报送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报送时间:42428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须在55日前补交,逾期不予受理。具体报送材料的要求及日期见附件2

(四)省教育厅审核及公示。省教育厅将组织人员及专家评议委员会在5月下旬至6月上旬进行审核和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认定规定开展本校申请人的申报组织工作,确保公平公正。

(二)各高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提前组织申请人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学历鉴定(申请人最后学历毕业学校与本人现任教为同一所学校的人员,免学历鉴定,由任教学校出具证明材料)等相关工作,并统一组织申请人到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附件4),体检标准按《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粤教继〔20131号)执行。

(三)各高校必须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认定材料,不得扩大申报范围,对违规认定和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联系人:业务联系:王红松、吴婉华,联系电话:020-37626916020-37627265;技术服务:温志浩,联系电话:020-37627657
                                      
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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