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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设备器材及资料赔偿制度
页面更新时间:2018-04-05 09:09  编辑:胡佑君

              实验中心教学设备器材及资料主要是为本院教学服务,师生应予爱护,如有遗失或损坏,须遵守如下赔偿制度:

1. 教学设备器材及资料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借用手续,管理人员不可擅自出借。

2. 由于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丢失的,应照价赔偿。

3.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的,经厂商指定的维修部门修理后,可按实际维修价格赔偿。

1)  不听从指导,不遵守规程操作设备的;

2)  擅自拆卸、改装设备的;

3)  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4.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若由多人造成,应分清责任,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5. 赔偿处理手续:

1)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当事人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给实验中心。

2)  由实验中心负责人组织查明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情况严重者要上报学院主管领导。

3)  根据处理意见,当事人须按规定执行赔偿。

6. 教学用具若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7. 赔偿费用应一次性偿还。凡拖延不赔的,在校学生不予注册,毕业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8.赔偿费用由学院统一收取,用于购买或维修相关设备器材、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