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就业歧视 劳动者有权说不

时间:2016-11-03 09:40来源:就业处 作者:黄晓枫 点击:
遭遇就业歧视 劳动者有权说不
 
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环境下,一些用人单位随意私设工作门槛,性别、年纪、地域、第一学历结业校园,甚至连姓氏、属相、血型等与工作能力、职位丝毫无关的要素,都成了挑剔求职者的理由。实习就业网小编发现,目前在个别企业里,较为突出的就业歧视主要包括结婚限制,性别、年龄、身高、户籍及健康歧视等6大类。为此,相关法律人士表示,遭遇就业歧视,劳动者与其忍气吞声,不如理直气壮维权。

歧视1——遭受“男士优先” 女士有权说不

某医院招门诊医师,招录条件中除了年纪、文凭、户籍等有具体请求外,还特别强调“男士优先”.全部应聘考核中,孙女士的成绩一向名列在前,但最后却没有被选用。经朋友托人问询,孙女士才知道,仅仅是因为自己是女人。

■点评:《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各单位在选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女人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法》也有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门诊医生,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其属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对此,孙女士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以该医院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歧视2——碰上年龄门槛劳作者可投诉

33岁的吴女士是某中学执教4年的老师。她不满足自己的工作岗位,为了提高自己,她辞掉老师的职务,考取了省内一重点师范大学研究生,毕业时现已36岁的她想继续当老师,去几所大学应聘时,却由于年纪超过35岁而一向未能如愿。

■点评:如今,“35岁”对许多求职者来说变成一个十分为难的年纪。不少公司、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在招录人员时,将用人的最高年纪限定在35岁,致使一些35岁以上的求职者屡次因年纪“不合格”而失掉工作机会。其实,上述限制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不仅与法律规定相悖,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歧视3——遭受户籍歧视可告单位违法

张女士大学毕业后前往南边某市找工作,后来得知本地一家石化公司招聘技工,立即报名应聘。尽管她的书面考试、面试成绩名列在前,可仍是未能如愿。后来一探问才知道,该市政府曾有内部文件规定,凡本市用人单位招工,平等条件下,有本地户口者,优先选用。

■点评:该市政府的内部规定是一种违法、违背国家的就业政策。《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等部门曾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就业。因此,张女士可起诉单位违法。


歧视4——被限婚姻自由遭辞有权索赔

26岁的汪女士与难以一同就职于某公司。两边在签定3年期劳作合同的同时,还应公司要求,又签定了一份补充劳作合同,其中明确约好“员工在28周岁之前不得成婚”.可二人通过一年时间的相恋,近来举行了婚礼。公司得知他们成婚的消息后,认为他们违反了合同,遂告诉他们解除劳作合同,并拒绝付出经济补偿金。

■点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选用女职工,不得在劳作合同中规则约束女职工成婚、生育的内容。尽管二人在补充合同上签字表明同意,但因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条款。因此,二人的结婚行为不存在违约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他们有权索赔。


歧视5——身高不够被拒可以申请仲裁

研究生毕业的小刘,是个聪明且德才兼备的男孩。仅有缺乏的是身高只有1.60米,这不只影响了他谈对象,有几回成了他求职时无法迈过的门槛。不久前,他从网上应聘某银行信贷员职位,对方收到他的简历后,对他的学历等条件十分满意。可等到约见时,一看他矮矮的身材遂直言相告:单位招聘有个不成文的内部规定,即男性的身高不能低于1.70米,不然单位不会接收。

■点评:银行职员并不是法令、法规规定的归于“需要对身高设置特别要求工种或岗位”,其约束身高是一种工作歧视。为此,小刘可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所享有的平等就业权。


歧视6——身患乙肝被拒可投诉讨说法

王小姐大学毕业后应聘某审计咨询公司事务员岗位。凭着杰出的事务能力与相应的工作经验,通过书面考试、面试后,王小姐的总成绩排在前三名。可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想到法令有不得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的规则,王小姐最初并没介意,可其未被选取。王小姐问其原因时,对方回答:她的总成绩虽排列在前,但面试单科成绩偏低。事后不久,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一位熟人告诉王小姐说,公司有个内部规定,凡有传染病者,均不能通过面试关。

■点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流行症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可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而咨询公司的业务员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该公司“内部规定”并以暗箱操作拒绝乙肝病原携带劳动者,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王小姐完全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权利。

来源:实习就业网

(责任编辑:朱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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