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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汕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页面更新时间:2016-04-18 11:05  编辑:教务处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教学工作行为,加强常规教学管理,保证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减少以至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高校教师工作岗位职责》和学院教学质量监控要求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一、教学责任事故的种类与级别

各级教学管理人员,任课教师、教辅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因失误、失职及违反教学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影响教学工作各个环节者,均视为教学事故。教学事故根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 (实践教学)、 教学管理两大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3个级别:一级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二级为较大教学责任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二、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一)课堂教学中的责任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级教学责任事故:

1、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在讲课中宣传错误言论或不健康内容。

2、偏离教学大纲要求,教学内容出现严重错误的。

3、授课无教案或课件。

4、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开15分钟以上。

5、使用无效教案(没有经教研室主任审签在课堂上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二级教学责任事故:

1、没有按照课程内容授课,没有认真组织教学,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请人代课。

3、未经教务处同意,减少本学期课程6学时或内容10% 。

4、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开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

5、整个学期未按规定布置课程作业或批改作业。

6、教师备课不认真或使用旧教案。

7、教师在授课时,未关手机接打电话或玩手机。

8、教师有事请假经过批准后,没有知会教务科安排好调课或代课,致使学生空堂一节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三级教学责任事故:

1、在规定的时间内,任课教师未能完成本学期教学课程授课计划的95%以上和学生成绩册、教学工作总结等工作任务。

2、授课之前没有准备好供一周使用的教案。

3、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开5分钟以内。

4、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擅自减少课程学时或内容。

5、教师有事请假经过批准后,没有知会教务科安排好调课或代课,致使学生空堂15分钟以上。

6、教师仪表穿着不符合职业要求,影响教师形象(如穿背心、拖鞋等)。

7、未能组织好课堂教学,出现学生上课睡觉或玩手机、讲小话(小班3人,合班6人),教师制止不力,影响教学的。

(二)实践教学(实训、实操、实验)中的责任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级教学责任事故:

1、所负责管理的学生在实践教学中因忽视安全操作教育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对学院声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所负责管理的学生在实习单位打群架,或故意破坏实习单位设施、设备,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

3、教师没按要求完成实习工作量,弄虚作假,虚报出勤工作量。

4、带队教师没有认真管理好学生,学生没有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院声誉,给校企合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5、教师当月应辅导而未辅导学生人数达到应辅导学生人数的20%及20%以上者。

6、教师当月应辅导而未辅导学生人数连续两月累计达到应辅导学生人数的30%及30%以上者。

7、教师对应辅导的学生未进行辅导,而在《学生自主实习指导教师指导记录》中虚假记录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二级教学责任事故:

1、所负责管理的学生在实践教学中忽视安全操作教育,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学院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2、所负责管理的学生在实习单位打群架,故意破坏实习单位设施、设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3、实习指导教师无故擅自离岗2小时以上,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实习指导任务,或造成学生打架斗殴,给学院带来负面影响。

4、实习教师对学生反映的情况、问题,不及时汇报、处理,敷衍了事,造成不良后果。

5、实习教师不如实反映学生实习情况,虚报浮夸,造成严重的教学过失。

6、实习教师没有按照教务处要求认真填写实习日志和完善有关资料的。

7、教师当月应辅导而未辅导学生人数超过应辅导学生人数的10%而未超过20%者。

8、教师当月应辅导而未辅导学生人数连续两月累计超过应辅导学生人数的15%而未超过20%。

9、教师如被所带班级自主实习学生总数的10%(含10%)以上学生反映其辅导不认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三级教学责任事故:

1、所负责管理的学生在实践教学中忽视安全操作教育,造成安全事故,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2、所负责管理的学生在实习单位打架,故意损坏单位设施、设备,造成经济损失500 以上2000元以下。

3、实习指导教师无故擅自离岗1小时以上,影响实习正常进行,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实习指导任务。

(三)教务管理中的责任事故(学籍、教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级教学责任事故:

1、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考试成绩或学生学籍差错20人次以上。

2、有意错发或不发学生的毕业证。

3、因违反有关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或工作失误,在开课30-35天内教材、习题没有到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二级教学责任事故:

1、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考试成绩或学生学籍差错10—20人次。

2、审查不认真,错发或漏发学生的毕业证书。

3、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或工作失误,在开课20-29天教材、习题没到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三级教学责任事故:

1、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考试成绩或学生学籍差错在5-10人次。

2、因工作失误,错订教材,误订教材,使教学不能正常进行,在开课10-19天教材、习题没到位。

3、没有及时发放教材,影响开课一周。

(四)教学管理中的责任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级教学责任事故:

1、未经教务处批准,系(部)、教研室领导随意削减或变更既定的教学计划内课程,导致教学计划执行混乱。

2、全院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出,造成局部未能执行。

3、系(部)、教研室领导没有对试卷认真审查,出现严重的错误,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4、在试卷命题、印刷、保管、传递过程中故意泄密。

5、监考人员协助学生作弊,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或提供虚假的学生考试成绩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二级教学责任事故:

1、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而影响上课,教学设施、设备报修后未能及时维修而影响上课的。

2、多媒体教室、电子阅览室、语音室等各项设备缺乏正常维修而影响上课的。

3、不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命题。

4、在试卷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递过程中失职泄密。

5、监考人员收考卷不齐,遗失试卷。

6、监考教师迟到或因考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7、阅卷教师不按有关规定或标准评分,随意的扣分或多给分(10分)。

8、部门领导故意隐瞒本单位教学事故,阻碍事故的调查,或事故调查人隐瞒事实,拖延24小时不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三级教学责任事故: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接报后15分钟内未能妥善解决。

2、因未通知或通知错误,致使教师未能按时上课或监考。

3、未按规定封装试卷,考后封装试卷数与考试人数不符。

4、评分后,未按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考卷、考卷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及成绩登记表。

三、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1、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的责任人或发现人应当及时地把事故情况报告给教学单位和督导室。各级教学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教学责任事故三天内知情不报,应列为事故的责任人,并按同级责任事故处理,当事人瞒报或打击报复事故的发现人,加重处理,直至按程序辞退。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并积极弥补过失、挽回损失,视情节轻重可减轻处罚。

2、教学单位、督导室对教学责任事故进行调查,了解核实之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单》,并依据本办法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由督导室调查,把调查材料报教务处和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定。

3、事故的责任人如对事故的处理有异议,可在作出决定后一周内向学院领导提出书面的申诉。

4、教学责任事故系数的计算:一级教学责任事故系数为3,二级教学责任事故系数为2,三级教学责任事故系数为1。教学责任事故系数累罚累计。

5、对责任人的处罚:一学期内,事故责任人造成事故,其累计事故系数达到3(含3)以上,在全院通报批评,给予记过处分并扣发当月工资400元,本年度的业务考核视为不称职;其累计事故系数达2(含2)以上,在全院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工资200元,该年度的业务考核不得评为良好;其累计事故系数达1(含1)以上,在系(部)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工资100元,本年度业务考核不得评优。学期内出现3次教学责任事故以上(含3次),学院有权利对其作出换岗、离岗、辞退的处理。

6、在教学活动和教学行为中,所出现的教学责任事故未列出,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7、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补充完善。